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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2-02-04浏览:793

机动车转移登记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超过检验有效期限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的.将不能办理转移登记。

机动车抵押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2)申请抵押登记或注销抵押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机动车注销登记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2)机动车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3)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